股东有什么风险和责任
1、股东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法律主观: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果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得不到投资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
3、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股东权利八种情形
1、股东在涉及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如股东违反这一规定强行参与表决,则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有限责任股东有查账权,但前提是股东应当有正当的理由,一般为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在财务处理上有损害股东利益之嫌。
2、法律主观: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空壳化;资产不足;股东强迫实施有损利益的行为。规制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就是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
4、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 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5、(5)有限责成立后, 股东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事责任。
简析新《证券法》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的,分别处以最高二千万元或者一千万元的罚款。其二,完善细化相关民事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一并被行处罚,投资者的同时将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共同被告。
上市收购过程中目标管理层的信义义务
第八条 被收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的所有收购人。
收购方以及目标在协议收购股权的过程中,双方签订收购协议以后必须履行法定的报告、公告义务,这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在协议收购程序的要求。信息披露是证券法的一项基本。
管理层收购(MBO)作为杠杆收购(LBO)的一种发展形式,是指目标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的股份,从而改变本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活动。
如果遇到恶意并购或者目标披露信息不就会对另一方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
当存在控股股东时,企业的委托问题常常表现为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
在集中所有权结构下,企业中存在的委托关系主要有以下里两重: 第即上文刚刚提出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第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委托关系。
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问题即第二类问题,即不能被中小股东(委托人)完全监督而做出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的问题。
隧道挖掘的含义:有大股东存在时,的问题不再是管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冲突,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问题。红利是指上市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分配给股东的利润。股东在获得时,还要扣掉上交税额。普通股股东所得到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称为红利。